辽宁省大连西岗区富德生命人寿—谷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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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顾名思义有两点是非常主要的,一个是团体,另一个就是意外伤害,因此团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团体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给付方式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事故的定义是保护因外部、突发、非故意和非疾病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投保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具有团体性质的才是符合条件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凡合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包括临时工、短期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最低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责任:

①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单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伤残比例等级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③意外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产生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保障范围与保障金额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④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约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根据具体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以上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了什么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主体的限制以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责任。根据上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特点,只有利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转嫁企业风险,签订保险协议,才能达到企业风险控制的目的,因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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